根据正确的监管理念,制定合理的监管框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银行监管才能发挥预期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银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提出若干监管理念。
树立目标导向的监管理念
由于银行规模、业务不同,其发展战略和行为方式亦不同。要求不同的银行执行相同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是不适当的。因此,金融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即监管者规定明确的目标,但不规定具体做法,只要能够达到监管当局的监管标准,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管理选择。如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监管目标是银行掌握贷款的使用情况和还款可能性,但监管当局不必强求银行必须内设专门部门负责贷后管理。事实上,有些银行将贷后管理外包给市场中介,其成本比内设专门部门还低。再如风险管理,监管目标是银行掌握其资产的风险价值和风险收益,但监管当局不必要求银行必须自己度量风险。由于该项工作专业性很强,许多中小银行没有能力完成,而需要委托专业金融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设计风险管理框架和模型,甚至直接为其计算资产风险价值和风险收益。
从我国监管实际看,相关法律法规对许多银行业务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做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这可能影响甚至束缚商业银行的自身管理。同时,一些监管标准缺乏灵活性。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存贷比不得超过75%,这是对所有银行的统一要求,实际情况是不同银行资金来源不同,资金运用不同,很难遵守同一比率。
事实上,监管的目标导向和灵活性也是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所追求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最近一次对资本协议的修改中,允许大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资本充足率,而不是执行8%的统一比率。
因此,我们要树立目标导向的监管理念,设置监管标准而不规定具体方法,设置标准时,要给出一个区间,而不是唯一值。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一刀切”,而且可以充分发挥银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确定监管周期,实现持续监管
银行监管业务具有明显的周期性。我们应该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特性和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银行监管周期(有的国家甚至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如美国)。每一周期结束时,监管人员根据本周期内实施的监管和发现的问题,对银行作出综合评级和风险评估,同时作出下一周期的监管计划和具体安排,并通知被监管银行。对于上一周期发现的问题,监管人员要在下一周期跟踪监管,检查其改进情况。
在周期性的监管安排中,监管人员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不断总结和改进监管工作,逐步提高监管质量;商业银行则可以按照既定要求配合监管,在监管目标的指引下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
我国银行监管正在向持续监管转变,但重复监管、屡查屡犯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监管质量。目前看来,坚持固定的监管周期比较困难,但可以明确规划各阶段的监管工作,尽可能杜绝无效监管,要在持续监管中逐步提高监管质量。
强化统一法人监管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与控制对防范和化解风险最为及时,外部监管则相对滞后。因此,银行监管特别强调商业银行自身的内部管理与控制。
我们曾经提出了统一法人制度,但许多次检查都以商业银行分行为对象,并未真正加强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因此,需要将监管重点转向商业银行总行的业务政策和控制程序,以及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检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是为了评估其总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