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中国企业史的研究中,关于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南京政府一度实行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还极少得到研究者的关注和研究。本文在《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一书的基础上 ,从国有股份减持问题的由来、减持政策的反复、以及减持的实施及其实际效果三方面入手,对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认为由于减持时机及环境选择、减持目的转移、以及减持本身的制度问题等三大缺陷,导致了战后南京政府国有股份减持的失败。
关键词: 国有股份减持 南京政府 战后
一、问题的由来
要研究战后南京政府的国有股份减持问题,首先要从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之后的国有经济政策开始说起。20世纪20年代后期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即从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基本经济政策出发,试图建立起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体系。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直到30年代中叶全面抗战爆发之前,国有经济基本上一直未能真正介入一般的民用竞争性行业。 在当时中国的国民经济中,除了金融等少数行业之外,国有企业无论在企业数量、资本额,还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都并不占优势。
抗战时期,由于国民政府直接控制经济地域的急剧缩小以及战时经济的现实需要,国民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有了很大的调整。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确立了国家控制经济和经济建设必须以军事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为战时国有经济的扩张奠定了政策基础。1940年3月,重庆政府又颁行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将由政府机关组织,准许本国人民或外国人认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可以不受《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限制。其用意是国家可以根据战时形势的需要,以合营的方式,用较少的国有资金控制和参与更多的资源和企业,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得以迅速崛起,并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非公司组织的国有独资企业,另一种则是中央政府各机构以控股、参股形式或与地方政府合办,或向其他民营企业投资渗透后形成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其中的公司组织较多地采用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资料表明,到抗战胜利前夕,在国民党政府统治地区,以国营、公营、省营等各种形式存在的国有资本大致上已占到辖区内近代工业资本总额70%左右的比例。
抗战胜利前夕,国民党制定了对战后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两大政策性文件,这就是1944年11月6日经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48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战后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国民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这两大文件对于战后经济中的国营与民营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规定:战后中国的实业开发应分民营、国营企业两路进行。国营企业中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