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波兰还对一些过去由政府直接组织、但从性质上基本不具公益性特点、职能完全可以由营利性市场主体承担的机构实施了“转制”,将其改造为民间营利性市场主体。但数量及范围都很小,主要是将农村兽医站改为民营,将国有企业所属应用科学研究机构一并实行私有化。
(三)波兰社会公益事业改革的几个基本特点
1.非常审慎的改革态度
作为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的典型国家之一,近10余年来,波兰对经济体制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可谓大刀阔斧。截至目前,已经有2/3左右的国有企业实施了或正在实施私有化,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也由过去直接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转为进行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相比之下,波兰对社会公益事业体制的改革则审慎得多。他们的基本理念是:诸如教育、科研、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不仅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长期发展问题,自身也有着与一般生产性企业完全不同的运行逻辑,情况更为复杂,改革必须慎重。
2.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政府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虽然波兰目前不同社会公益机构采取了不同运行模式,其中相当一部分机构获得了很大自主权,但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政府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首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仍主要来自政府,其中中小学教育、卫生防疫、基础科学研究等最基本的社会公益事业经费仍完全来自政府财政投入;一般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大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也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
第二,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政府仍然保持相当强的统一协调职能。比如在科技发展方面,虽然赋予各个院所自主权,但科技发展规划的确定、不同院所间的职能分工等仍需由隶属于中央政府科技部的科学委员会统一协调。而且国家的整体科技发展计划需经议会审核和批准。教育、卫生、文化事业也是如此。
第三,在具体业务活动及内部管理方面,政府给予很多机构相当大的自主权,但与此同时,政府则强化了事后评估与多方面的监督。例如,无论是采取国立模式并有一定自主权的科研、文化机构,还是采取非营利机构模式独立运作的大学、医院等,都要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自己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并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政府对其下一步的财政支持强度。各种创收活动及收入的用途也要接受税务机关的核查。除政府监督外,波兰也开始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比如有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机构财务状况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审核,设立理事会并吸收社会名流参加等。
3.重视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建设
波兰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改革非常重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