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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1:47:53 文章来源:论文网

    大陆的增值税起始于七十年代末期,最初只在极少数地区选择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进行试点,1984年正式设立税种后,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至1988年已涉及三十一个大类的工业产品。1994年又对原税制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现行的征税制度。台湾的增值税在学术界常称为加值税或加值型营业税,但税法名称为营业税①, 目前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于1988年制定并实施的《营业税法》和《营业税法施行细则》。从原理上看,两岸的增值税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处,但从具体的法律内容比较,两岸的增值税又有许多不同之处,体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

    ①增值税以应税货物或劳务在各交易阶段的新增价值。即增值额为税基。台湾的增值税因在原全值型营业税基础上改进而成。故学术称谓与法律称谓不同。

    一、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税基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因确定税基的方式不同,增值税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税基中是否包含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在采用扣税法计税时表现为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是否准于抵扣。在税率一定时,对纳税人而言,生产型增值税纳税最多,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最少,相应的对国家来说,生产型增值税收人最多,收入型增值税其次,消费型增值税收入最少。一般认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内部主要因素,一是财政承受能力,二是科技发展水平。

    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反之,财政承受能力较弱、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偏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台湾税法规定,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除自用乘人小汽车外,依规定支付的营业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均可在销项税额中扣减。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的营业税,由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后予以退还。这些规定表明,台湾的增值税基本上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大陆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表明大陆的增值税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

    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和国际化程度对税制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不甚紧密时,选择税制类型主要考虑的是内部的各种制约因素,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密切时,选择税制类型除要考虑内部的各种制约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做法,适应国际惯例。就当前内部因素比较,台湾的财政承受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比大陆要稍好一些,因而台湾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和大陆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均较合理。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大陆与台湾地区都即将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与交往将越来越密切,综观世界上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绝大多数采用消费型税制,这意味着台湾的消费型增值税已符合国际惯例,而大陆的生产型增值税则面临着转型问题。

    从既积极又稳妥出发考虑,大陆的增值税转型可循序渐进逐步到位,对此不少学者提出了许多很好的设想,但依我之见,当前较为可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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