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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中国的非对称分税制模式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1:47:53 文章来源:论文网

    “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在我国有非常多的论证,最近有些学者开始尝试“打破财权与事权整体统—”:谷义和秦家顺(1998)较早的提出了“事权以地方为主,财权以中央为主”说法;杨斌(1999)认为“我国分税制进—步发展的方向”是“非对称型分税制”;徐康宁(2000a)明确阐述了“税权与事权非对称分税制”概念。本文将重点论述我国实施非对称型分税制的必然性和形成这一模式的渐进改革。

    外国分税制经验考察

    世界主要国家多数已采用分税制,各国分税制的具体模式千差万别,但是从国家财政收入的初始分配来看,分税制模式主要可归纳为三类:①彻底分税、联邦与地方分权型,以美国为典型;②联邦(中央)、地方兼顾型,以德国和曰本为代表;③中央集权型,如法国、韩国等。比较完善的分税制模式也有所不同,但它们明显具有三个共同特征:

    1、分税制都不是绝对的。在分税制较完善的国家,分税制并不是国家财力的决定性分配,而是国家税收在政府间的初始分配,各国都借助纵向或横向的转移支付手段以达到各级政府的最终财力使用权与事权的大体平衡,一般不存在地方向中央上解的现象。即使是分税制最为彻底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也不是只以本级收入实现本级事权,联邦拨款占州与地方政府支出的比例在“80年代初达到25%,尔后保持在20%左右,90年代逐年有所上升”。

    2、税权相对集中于中央,事权分散给地方。这些国家,主要的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税源稳定的大宗税收收入划为中央财政收入,作为中央的初始财力,而通过授予地方较多的事权(辅之于财力补助)来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作用。例如,在美国和日本,所得税是税源最有保障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就成为联邦(中央)税的最主要收入。

    3、许多分税制较完善的国家都赋予地方政府①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如“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三级政府各自行使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虽然曰本和德国的主要税收管理权集中在中央(或联邦),但是日本“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和减免权归地方政府”,德国的“州级政府也有权开征某些地方性税种”(以上引自《外国税制概览》)。而法国“无论是征税权还是税额的分配都由中央政府统揽”那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并不足取,因为“法国的现行税制非常复杂”,也“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调节机制(指转移支付制度)”(《法国财政制度》p52和80)。

    外国的分税制经验给我们以下启示:①不能割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分税制的有效运行要求一套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②税权的相对集中是必要的,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央集中程度并不低,例如,1980年以后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5%左右。英、法等国家的这一比例更高。③授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和赋予地方政府较多的事权同样重要,前者可以提高地方税收效率,后者可以提高政府职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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